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氏紅妹
選任辯護人 張煜律師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詹國勝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0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無罪。
事 實
緣甲○○○與乙○○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甲○○○與乙○○於民國111年8月1日晚間8時18分許至同日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該日晚間8時許,應予更正),在乙○○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下稱乙○○住處)前因故爭吵,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乙○○辱罵:「垃圾」、「幹你娘(經檢察官當庭補充)」等語,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價值。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乙○○口出上 開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有講那 些話,但我沒有在罵乙○○,是他一直逼我,我才說這些話等 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告訴人乙○○在爭吵過程中不斷提及 被告甲○○○之國籍,被告甲○○○是在受欺負的情緒下說出內心 感受,即便修辭較為粗鄙低俗,但並未針對告訴人乙○○之人 格攻擊、謾罵,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等語。經查: ㈠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於111年8月 1日晚間8時18分許至同日時37分許,在告訴人乙○○住處前因 故爭吵,被告甲○○○向告訴人乙○○罵稱:「垃圾」、「幹你 娘」等節,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之證述大致相符,並經本院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屬
實,有本院審理程序勘驗筆錄(含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 )在卷可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祗以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所謂「侮辱」 ,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嘲笑或 攻擊之意思,而為抽象之謾罵,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 持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而是否構成刑法之 公然侮辱罪,應綜合審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 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以為判斷。而本 院就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顯示時間08:33:35至08:34 :25 部分勘驗結果如下(本判決勘驗結果被告甲○○○、證人 乙○○分別代稱「陳女」、「詹男」,時間僅載時、分、秒) :
詹男:「給那個孤兒院…(聽不清楚)缺錢…(聽不清楚) 就好了。」
陳女:「…(聽不清楚)人」
詹男:「法官就說…(聽不清楚)因為這樣可以捐大一點… (聽不清楚)再來教我嘛。」
陳女:「…(聽不清楚)錢…(聽不清楚)乾你屁事…(聽 不清楚)乾你屁事…(聽不清楚)」
詹男:「你不是第1個,很簡單有人教我,很好處理。」 陳女:「乾你屁事、乾你屁事…(聽不清楚)不用臉、不用 臉。」
陳女:「垃圾…(聽不清楚)」
詹男:「(臺語)對、對、對,你罵我垃圾嘛,好,都是妳 在罵嘛,妳在罵嘛。」
陳女:「…(聽不清楚)幹你娘,我要去…(聽不清楚)」 詹男:「好,妳又罵幹你娘,妳又罵我。」
陳女:「…(聽不清楚)我沒有幹…(聽不清楚)」 詹男:「妳再罵。」
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審理程序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易字 卷第85至86頁),足見被告甲○○○與證人乙○○在討論關於錢 的事情,雙方各執一詞,但在談話過程中,被告甲○○○在證 人乙○○住處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旁,對證人乙 ○○口出「垃圾」、「幹你娘」等語,已逸脫雙方談論關於錢 的事情,且此等言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有輕蔑、 貶低他人及使人難堪之意思,顯係未指明具體事實無端謾罵 ,足以對證人乙○○之人格、社會形象造成相當貶抑,而達貶 損其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程度,均已構成公然侮辱之行為 。復被告甲○○○雖原為越南籍人士,然已於94年8月15日取得
我國國籍,且其戶籍資料顯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口名簿翻拍照片影本 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47頁【未編頁】、偵字卷第21頁、審 易字卷第42頁),是其應能理解上開言語內容之涵義,對於 上揭言語內容,皆係表達侮辱、輕蔑之意,將使證人乙○○感 覺難堪、屈辱,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等情,主觀上應 有相當充分之認知。再參被告甲○○○與證人乙○○間於本案之 前,已因細故糾紛存有嫌隙,且經本院就案發現場監視器錄 影光碟之勘驗結果以觀(見易字卷第73至86頁),被告甲○○ ○於案發時與證人乙○○起口角爭執、互相指罵(部分內容詳 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堪認被告甲○○○上開 對證人乙○○所為,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 訴意旨雖未載明被告甲○○○亦對告訴人乙○○罵稱「幹你娘」 等語,然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起訴書所載事實(見易 字卷第63頁),並經本院勘驗案發時之錄影畫面確認在卷, 此核與被告所辱稱「垃圾」等語間屬於包括之一行為而具實 質上一罪關係(詳後述),乃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併 予審究。
㈡被告甲○○○於密接時、地,公然以「垃圾」、「幹你娘」等言 詞辱罵告訴人乙○○,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 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因故發生口角糾紛,竟不思循 理性方法溝通,反以前揭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乙○○,足以貶 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甲○○○犯後 坦認客觀事實經過情形,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本案所為言論對告訴人乙○○之人格貶損程度、個人戶籍 資料所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前科之素行、家庭經濟狀 況及未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或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乙○○
因故爭吵,被告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告訴人乙○○ 辱罵:「沒種男人啦」、「你是男人沒有用」、「男人沒有 臉」、「男人不用臉」(起訴書誤載為「你不是男人」、「 你是個女人」,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等語,貶損告訴人 乙○○之人格,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㈡經查,被告甲○○○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乙○○因故爭吵 ,被告甲○○○向告訴人乙○○稱:「沒種男人啦」、「你是男 人沒有用」、「男人沒有臉」、「男人不用臉」等情,業據 被告甲○○○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承在卷,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大 致相符,並經本院就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
⒈08:23:05至08:23:12
詹男:「妳這個女人喔!」
陳女:「沒種男人啦!」
⒉08:24:00至08:24:36
詹男:「你離我遠一點」
陳女:「你是男人沒有用」
詹男:「我就不是男人阿,我是女人怎樣?」 陳女:「(手指向詹男)男人沒有用、男人…(聽不清楚) 」
詹男:「臺灣的女人啦,怎麼?」
⒊08:24:49至08:25:08
詹男:「媽的,臺灣的女的很多,找一個好一點的有錢人。 」
陳女:「…(聽不清楚)欸,有錢人阿!」 詹男:「(撿起地上的水管)是我換一個啦!」 陳女:「欸呀…(聽不清楚)男人不用臉…(聽不清楚)」 ⒋08:29:58至08:30:05
詹男:「(臺語)什麼東西啦!」
陳女:「(臺語)什麼東西…(聽不清楚)」 詹男:「(手指向陳女)妳失控了啦!」
陳女:「…(聽不清楚)男人都沒有用」
詹男:「叫什麼叫?」
⒌08:30:16至08:31:09
陳女:「這種男人…(聽不清楚)的男生…(聽不清楚)男 生跟女生吵架…(聽不清楚)沒有臉」
陳女:「男人沒有臉」
詹男:「…(聽不清楚)那個注意…(聽不清楚)」
陳女:「男人沒有臉」
詹男:「我不跟你玩這個遊戲。」
陳女:「…(聽不清楚)男人…(聽不清楚)」 ⒍於08:32:03至08:33:00
陳女:「1萬塊也要拿,丟臉。」
詹男:「妳跟法官說啦!」
陳女:「對啦、來啦,我要跟法官說你。」 詹男:「嘿,跟法官說啦!」
陳女:「對啦!」
詹男:「跟我講沒有用,我不是法官,臺灣有法律,法律就 在…(聽不清楚)上。」
陳女:「…(聽不清楚)什麼法律?…(聽不清楚)你知道 法律。」
詹男:「…(聽不清楚)大家一起…(聽不清楚)你就是沒 本事啦,我就考妳頭腦。」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關妳屁事阿!」
陳女:「…(聽不清楚)屁事…(聽不清楚)男人沒有用啦 …(聽不清楚)丟臉(右手摸臉)、不用臉、不用 臉、不用臉。」
陳女:「欸,小丑,這種男的…(聽不清楚)欸你們看這種 男人…(聽不清楚)靠女人。」
詹男:「好了,蚊子很多。」
陳女:「…(聽不清楚)男人不用臉…(聽不清楚)」 上 開勘驗結果,有本院審理程序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易字卷 第78至85頁),由被告甲○○○與證人乙○○之對話可知,二人 發生口角爭執,證人乙○○:「妳這個女人喔!」,被告甲○○ ○:「沒種男人啦!」、「你是男人沒有用」,證人乙○○: 「我就不是男人阿,我是女人怎樣?」,被告甲○○○:「( 手指向詹男)男人沒有用、男人…(聽不清楚)」,證人乙○ ○:「臺灣的女人啦,怎麼?」、「媽的,臺灣的女的很多 ,找一個好一點的有錢人。」,被告甲○○○:「欸呀…(聽不 清楚)男人不用臉…(聽不清楚)」,可見雙方已就性別部 分互有指摘,被告甲○○○:「這種男人…(聽不清楚)的男生 …(聽不清楚)男生跟女生吵架…(聽不清楚)沒有臉」、「 1萬塊也要拿,丟臉。」,觀其前後語意,可見被告甲○○○僅 係針對證人乙○○和女性(即被告甲○○○)爭吵、要求賠款等 部分行為感到不滿或憤怒,所為之情緒性言語及主觀評價, 而其評論證人乙○○「沒種男人啦」、「你是男人沒有用」、 「男人沒有臉」、「男人不用臉」,雖足以令證人乙○○聽後
感到難堪、不快,但依社會通念、口語意義,認被告甲○○○ 所述尚非屬對證人乙○○人格之貶損辱詞,且未達侵害證人乙 ○○聲譽之程度,自不能遽以刑法妨害名譽罪相繩,原應為無 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而為包括一 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鄰居。被告乙○○ 與告訴人甲○○○於111年8月1日晚間8時許,在被告乙○○住處 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故爭吵,被告乙○○ 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告訴人甲○○○辱罵:「像小丑一 樣」、「他媽的」、「口蹄疫」(起訴書誤載為「像小狗一 樣」、「他媽的口蹄疫」,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像個 猴子一樣」等語,貶損告訴人甲○○○之人格,因認被告乙○○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412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乙○○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甲○○○於偵訊時 之指述、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乙○○固坦承有於公訴意旨所載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甲 ○○○發生爭執後口出上開言語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之犯行,辯稱:我都有講這些內容,但沒有侮辱甲○○○的 意思,是因為當時適逢新冠疫情、口蹄疫傳染的高峰期,她 沒戴口罩衝到我面前挑釁,且罵人靠得很近,用口水噴我, 她口水很臭,我有要她離我遠一點;她之前就有罵我三字經 被罰新臺幣(下同)1萬元,到現在還在找我麻煩;我會講 她「像小丑一樣」,是因為她靠我很近做跳腳動作,並用手 指嘲笑我,氣到我說她「像小丑一樣」,且她一直跳跳跳, 連貫動作很「像猴子一樣」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與告訴人甲○○○於111年8月1日晚間8時18分許至同日 時37分許,在被告乙○○上址住處前因故爭吵,被告乙○○向告
訴人甲○○○稱:「像小丑一樣」、「他媽的」、「口蹄疫」 、「像猴子一樣」等節,業據被告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甲○○○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經本院勘驗案發現 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屬實,有本院審理程序勘驗筆錄(含監視 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
㈡按判斷行為人之言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應釐清行為人對話 之脈絡及因果,審究其是否有意侮辱他人,不得僅擷取支言 片語,遽認行為人構成公然侮辱。另公然侮辱係未指明具體 事實之無端謾罵,目的係純粹對人為人格污衊而致名譽受損 ,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係因口角而對人之具體行為有所評價 或表達不滿,縱用語較為粗鄙,然其目的既非在污衊他人、 貶損他人名譽,即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而被告乙○○於案發 時、地口出上開言語之經過情形,經本院案發現場監視器錄 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僅節錄與本案有關部分,詳參本院審 理程序勘驗筆錄【含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見易字卷第 75至84頁】
⒈被告乙○○所稱「口蹄疫」部分
⑴08:20:50至08:21:30
詹男:「你碰我幹嘛?」
陳女:「什麼…(聽不清楚)」
詹男:「妳碰我很多次了喔!」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伸出右手推開陳女的右手)妳離我遠一點!」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妳有沒有口蹄疫呀?」
陳女:「我講…(聽不清楚)你講…(聽不清楚)不是你講 的…(聽不清楚)」。
詹男:「(以右手向外揮動,並向畫面中央上方退去)離我 遠一點,妳有沒有疫情阿?」
陳女:「(走向詹男)…(聽不清楚)走、走、走」。 詹男:「遠一點、遠一點」
陳女:「(右手指在詹男面前)…(聽不清楚)」。 詹男:「(以右手抹了一下自己的臉【見易字卷第76頁如編 號02照片中黃圈所示】,並推開陳女的手指)你噴 我口水幹什麼?」
陳女:「(不斷靠近詹男並用手指向詹男)…(聽不清 楚),(轉身將其右方的甲男推開再以手指向詹男 )你講話」。
詹男:「退後拿起畫面中央之地上的水管)妳都噴口水幾 次了!」
甲男:「(右手指向詹男)你推呀、你推呀!」 乙女:「遠一點(詹男伸出手掌阻止陳女和甲男靠近)!」 陳女:「…(聽不清楚)…(聽不清楚)你來」。 詹男:「真他媽討厭的越南人欸(同時間陳女拍開指在其前 方之詹男的手)」。
陳女:「欸…(聽不清楚)你自己…(聽不清楚)」 詹男:「討厭的越南人欸。陳女…(聽不清楚)跑不出去」 詹男:「我臺灣人啦!」
陳女:「(轉身把甲男推開)我講…」
詹男:「還一直給我噴口水」
陳女:「我有臺灣身分證」
詹男:「(右手向畫面左方揮去,並未碰觸到陳女)我管妳 什麼證啦!」
⑵08:25:43至08:26:04
詹男:「欸!」
陳女:「等一下你就拿錢。」
詹男:「妳這樣罵阿,會不會中風阿?」
陳女:「我是…(聽不清楚)你去給我拖過來…(聽不清楚 )」
詹男:「(右手揮一下)口水噴遠一點!」 陳女:「…(聽不清楚)你拿1萬塊的錢。」 詹男:「口蹄疫」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右手揮一下)妳那個嘴超…(聽不清楚)」 陳女:「…(聽不清楚)」
⑶由上開勘驗結果中被告乙○○與證人甲○○○之對話,可知被告乙 ○○先質疑證人甲○○○碰到自己,並伸手推開證人甲○○○之手, 且稱:「你離我遠一點」、「妳有沒有口蹄疫呀!」,復有 右手向外揮動,而稱:「裡我遠一點,妳有沒有疫情阿?」 ,證人甲○○○走向被告乙○○,被告乙○○再稱:「遠一點」、 「遠一點」,證人甲○○○有手指在被告乙○○面前,被告乙○○ 以右手抹了一下自己的臉,並推開證人乙○○之手指問:「妳 噴我口水幹什麼?」,此時證人甲○○○仍不斷靠近被告乙○○ ,並用手指向被告乙○○,被告乙○○退後拿起水管稱:「妳都 噴口水幾次了!」,接著二人提到國籍問題,被告乙○○對證 人甲○○○稱:「還一直給我噴口水」;嗣二人提到錢的問題 ,被告乙○○揮一下右手說:「口水噴遠一點!」,證人甲○○ ○稱:「你拿1萬塊的錢。」,被告乙○○稱:「口蹄疫」,並
揮一下右手,再稱:「妳那個嘴超…」,則自案發當時情境 整體觀察研判,被告乙○○當時顯係擔心當時適逢新冠肺炎疫 情、口蹄疫傳染病期間,證人甲○○○未戴好口罩在其面前, 擔心接觸到證人甲○○○之口水,要證人甲○○○「離遠一點」, 並稱:「妳有沒有口蹄疫呀!」、「妳噴我口水幹什麼?」 「口蹄疫」、「妳那個嘴超…」等語,且被告乙○○既與證人 甲○○○已有嫌隙,本難以期待被告乙○○以有禮貌、尊重對方 之用字與之交談,且觀其前後語意,可知其僅係針對證人甲 ○○○未戴好口罩,近距離與其交談、口沫橫飛等行為感到擔 憂或憤怒,所為的情緒性言語及主觀評價,依社會通念、口 語意義及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價值衡量,本院認被告乙 ○○所述尚非屬對證人甲○○○人格之貶損辱詞,且未達侵害證 人甲○○○聲譽之程度,自不能遽以刑法妨害名譽罪相繩,俾 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之法律最大界線及刑法謙抑性原則,要難 以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⒉被告乙○○所稱「像小丑一樣」、「像猴子一樣」部分 ⑴08:24:15至08:24:48
陳女:「你是男人沒有用」
詹男:「我就不是男人阿,我是女人怎樣?」 陳女:「(手指向詹男)男人沒有用、男人…(聽不清楚) 」
詹男:「臺灣的女人啦,怎麼?」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怎樣?陳女(腳往地上剁數下)…(聽不清楚)」 詹男:「氣得跳腳喔,法院…(聽不清楚)」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阿偉(同音)錢賺多了,就是因為你老婆這樣」 陳女:「…(聽不清楚)這是我們的家。」
詹男:「(手指向陳女)像小丑一樣。」
陳女:「小丑喔!」
詹男:「(手指一下陳女並看向畫面右方)真是丟臉。」 陳女:「欸…(聽不清楚)」
詹男:「真是丟臉」
陳女:「…(聽不清楚)你罵我…(聽不清楚)」 ⑵08:26:34至08:27:16
詹男:「妳□他媽的兩個人在那邊這樣(微彎腰,雙手在胸 前處比劃比劃)…(聽不清楚)不用看(陳女左腳 用力往地下剁2下)」
詹男:「小丑一樣」
陳女:「…(聽不清楚)那就給你呀!」
詹男:「你那個…(聽不清楚)」
陳女:「…(聽不清楚)(右腳往地面剁數下)」 詹男:「給妳一個教訓而已…(聽不清楚)求情(詹男走向 畫面左方之甲男所在處,甲男也走向詹男)你幫他 求情…(聽不清楚)你們兩個再幫他求情。」
⑶08:27:17至08:27:49
詹男:「妳有本事在這裡阿!」
陳女:「那個錢」
詹男:「沒本事…(聽不清楚)這邊。」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國家…(聽不清楚)拿妳的錢…(聽不清楚)應該 的」
陳女:「…(聽不清楚)要1萬塊」
詹男:「1萬?妳錯啦!我那時候是10萬。」 陳女:「我有…(聽不清楚)男人(右腳又往地下剁數下) 」
詹男:「1萬。」
詹男:「欸,妳像猴子一樣。」
陳女:「…(聽不清楚)猴子欸…(聽不清楚)沒有臉。」 詹男:「好啦不要…(聽不清楚)沒有人要。」 陳女:「沒有…(聽不清楚)」
⑷08:29:30至08:29:41
詹男:「我聽不下去啦,閃遠一點啦!」
陳女:「(手指向詹男)…(聽不清楚)」 詹男:「妳手可不可以拿回去,不要比阿!(把陳女的手撥 開,詹男快速往畫面左方後退,陳女則快步跟著詹 男)」
詹男:「小丑…(聽不清楚)」
⑸08:30:16至08:31:09
陳女:「(甲男指向監視器鏡頭)…(聽不清楚)男人為 什麼…(聽不清楚)」
詹男:「(走向畫面右上方)…(聽不清楚)對不對」 陳女:「這個家…(聽不清楚)」
詹男:「…(聽不清楚)看不下去了!」
陳女:「那個…(聽不清楚)」
詹男:「…(聽不清楚)關我屁事阿!」
陳女:「…(聽不清楚)」
陳女:「欸欸,更厲害…(聽不清楚)」
詹男:「像小丑一樣」
陳女:「這種男人…(聽不清楚)的男生…(聽不清楚)
男生跟女生吵架…(聽不清楚)沒有臉」
⑹由上開勘驗結果中被告乙○○與證人甲○○○之對話,證人甲○○○ 一再表達被告乙○○為沒用的男人,被告乙○○也回嘴,證人甲 ○○○即以腳往地上剁數下,被告乙○○稱:「氣得跳腳喔」, 嗣以手指向證人甲○○○稱:「像小丑一樣。」,之後二人持 續爭執,證人甲○○○再以左腳用力往地下剁2下,被告乙○○即 稱:「小丑一樣」,接著兩人爭執關於錢的事情,被告乙○○ 稱:「1萬?妳錯啦!我那時候是10萬。」,證人甲○○○說: 「我有…(聽不清楚)男人」,並以右腳往地下剁數下,被 告乙○○稱:「1萬。」、「欸,妳像猴子一樣。」;而後被 告乙○○要證人甲○○○「閃遠一點」,證人甲○○○亦以手指向被 告乙○○,被告乙○○則稱:「妳手可不可以拿回去,不要比阿 !」,並將證人甲○○○之手撥開,往左方後退,證人甲○○○即 快步跟著被告乙○○,證人乙○○旋稱:「小丑…(聽不清楚) 」,之後二人仍有所爭執,被告乙○○表示:「像小丑一樣」 ,證人甲○○○亦表示「這種男人…(聽不清楚)的男生…(聽 不清楚)男生跟女生吵架…(聽不清楚)沒有臉」,可見被 告乙○○係見證人甲○○○與其爭執時,證人甲○○○有以腳數次往 地上剁步,或快步跟隨自己等行為,依當時自己主觀感受說 出證人甲○○○該等舉動「像小丑一樣」、「像猴子一樣」等 語,顯係對證人甲○○○當時之外觀行為之具體評論,而非無 端對證人甲○○○人格之不當攻擊,縱認證人甲○○○因此言語內 心感到不快,亦難認有損於證人甲○○○之人格評價。 ⒊被告乙○○所稱「他馬的」、「媽的」、「他媽的」部分 ⑴08:23:28至08:23:38
陳女:「你恐嚇我」
詹男:「妳這女人講話怎麼這樣…(聽不清楚)」 陳女:「…(聽不清楚)」
詹男:「他馬的(指向畫面左方),看那些…(聽不清楚) 笑話。」
陳女:「轉身把甲男推開)…(聽不清楚)看他…(聽不 清楚)」
⑵08:24:40至08:24:58
詹男:「(手指向陳女)像小丑一樣。」
陳女:「小丑喔!」
詹男:「(手指一下陳女並看向畫面右方)真是丟臉。」 陳女:「欸…(聽不清楚)」
詹男:「真是丟臉」
陳女:「…(聽不清楚)你罵我…(聽不清楚)」 詹男:「媽的,臺灣的女的很多,找一個好一點的有錢人。
」
陳女:「…(聽不清楚)欸,有錢人阿!」 詹男:「(撿起地上的水管)是我換一個啦!」 陳女:「欸呀…(聽不清楚)男人不用臉…(聽不清楚)」 ⑶08:26:34至08:26:47
詹男:「妳□他媽的兩個人在那邊這樣(微彎腰,雙手在胸 前處比劃比劃)…(聽不清楚)不用看(陳女左腳 用力往地下剁2下)」
詹男:「小丑一樣」
陳女:「…(聽不清楚)那就給你呀!」
詹男:「你那個…(聽不清楚)」
陳女:「…(聽不清楚)(右腳往地面剁數下)」 ⑷由上開勘驗結果中被告乙○○與證人甲○○○之對話,可知被告乙 ○○雖有對於證人甲○○○稱「他馬的」、「媽的」、「他媽的 」一詞,然與雙方對話之前後內容無涉,且該等言語本身並 無實際涵義,一般係作為口頭禪使用,以加強說話者憤怒、 不滿之情緒表達。此部分用詞雖非文雅,然非可認有貶損他 人之人格評價意涵,自不足以構成對證人甲○○○之侮辱。四、綜上各節,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乙○○確有起訴 書所指之公然侮辱之犯行,揆諸首揭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 定原則,就此等部分自應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