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112年度,1169號
TYDM,112,壢交簡,1169,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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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承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承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節錄內容)。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3行「同日晚間11時許」,更正為「同日晚間11時4分許 」;第5行「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 低,不慎」部分予以刪除;第6行「與葉麗娟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更正為「與葉麗娟停 放路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推擠 再碰撞在旁之葉麗娟」;第8行「晚間11時28分許」,更正 為「同日晚間11時28分許」;證據部分「桃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更正為「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速 偵卷第33頁)。
二、核被告傅承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自己及 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而犯本件犯行 ,並與他人車輛發生擦撞,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及 財產安全,對於交通安全危害甚鉅;惟念其無前科紀錄,犯 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務 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低 、駕駛車輛為自用小客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節錄)  112年度速偵字第2444號
  被   告 傅承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承瀚自民國112年6月16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 ,在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某壽司店飲用洋酒及啤酒,未待 體內酒精成分消退,於同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 00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路邊停車,因注意 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葉麗娟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使葉麗娟受 有右手背擦傷、雙小腿擦傷及腰部鈍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於晚間11時28分許到場處理,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承瀚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葉麗娟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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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