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11號
TYDM,112,單聲沒,111,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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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菸頭壹個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俊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菸頭1個 ,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爰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7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考。
 ㈡又扣案之菸頭1個,因未經送驗,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上 有毒品殘留;惟前揭物品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所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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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