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錠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2586、
19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錠邦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586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109年2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紅酒共300瓶,均係被告違反菸酒管 理法第45條第2項而查獲之私酒,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 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 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 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 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 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黎錠邦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586、19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109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紅酒共300瓶,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酒類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 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件在卷可憑 ,是該等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 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 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附表:
酒品名稱 數量 PLOUETFILS FRANCOIS紅酒 300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