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72號
TYDM,112,單禁沒,972,202307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亦(原名邱基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壹點壹參伍陸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亦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11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被告於該緩起訴處 分確定前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故將該案即110年度毒 偵字第4910號案件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而 110年度毒偵字第4910號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 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分別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邱建亦前於民國109年8月、11月、12月間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7日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655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第113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於109年4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  係在前揭緩起訴處分做成之前所犯,故經同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4910號併入前揭緩起訴之戒癮治療程序,而前 揭緩起訴處分業於112年4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 於109年4月11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 .1356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D0000000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10 9年度毒偵字第2424號卷第101頁),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予沒收銷燬,又 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 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 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