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62號
TYDM,112,單禁沒,962,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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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啓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 以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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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