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23號
TYDM,112,單禁沒,92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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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民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毛重0.43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民瑋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3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袋綠色 藥丸1顆,經送檢驗,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含袋 毛重0.45公克、驗餘毛重0.43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 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 05年7月1日施行」,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 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刑法新修正之沒收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另因本 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 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 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 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上開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 ,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修正公布 施行之刑法沒收規定;至於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 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 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該次修正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毒品沒收之規定 ,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雖已於105年7月1 日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惟該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之規定,乃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依據刑 法第11條但書所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於 新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又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然觀 諸修正內容並參酌修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未涉及構成要件 或法律效果不同,僅為文字之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 為人,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應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三、經查:
㈠被告彭民瑋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5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14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含袋綠色藥丸1顆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含袋毛重0.45公克、驗餘毛重0.437公克)等節 ,有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101年7月18日實驗編號D- 13734號毒品檢體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1年度安字 第1146號;101毒偵3148卷第56、53頁)在卷可按,堪認扣 案之綠色藥丸1顆,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1包單 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之包裝 ,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 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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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