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
字第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建源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 ,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23日晚間8時15分許,在桃園縣 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所查獲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屬被告所有,經送驗鑑定認均含有如 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且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 ;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之毒 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 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檢出結果 鑑定報告頁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驗餘含袋合計毛重0.8653公克 海洛因成分 桃檢102年毒偵字第1180號卷第42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含袋毛重0.403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檢102年毒偵字第1180號卷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