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80號
TYDM,112,單禁沒,880,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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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RANTE PEDRO LAGRIMAS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URANTE PEDRO LAGRIMAS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5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據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 ,自屬刑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5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 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驗刀械1只(手指虎),金屬塊製成 ,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手指虎),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112年3月9日桃警保字第1120018246號函暨檢附之刀械 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稽(見速偵字卷第69至71頁) ,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



案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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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