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74號
TYDM,112,單禁沒,874,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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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能寶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8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能寶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因其施用毒品時間係在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 勒戒程序即足,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 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為簽結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 1包(淨重0.0191公克、檢驗量0.0141公克),經送檢驗, 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歐能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簽結在 案,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在卷可 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米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 重0.2651公克、淨重0.0191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 量0.0141公克),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海洛因 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 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 、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J000-0000)、扣案毒品送 驗紀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㈡、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 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



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 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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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