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甫晏(原名李茂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 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 請,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 註 1 海洛因1包(毛重0.8950公克,淨重0.4023公克,取樣量0.0016公克,驗餘量0.4007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2505號卷第40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