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霖
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2年度聲沒字第822號;111年度偵字第4166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宗霖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詳 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三、經查:
㈠被告前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 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重量如聲請書),經送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示檢驗報 告可參(偵卷31頁),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 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 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