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32號
TYDM,112,單禁沒,832,202307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昆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毒偵字第1 956號、撤緩毒偵字第1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 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在卷可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 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撤緩毒偵字第1 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查。而前述案件所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成分,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堪認前揭扣案物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 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 無不合。又附表所示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 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粉塊狀檢品1包(淨重3.24公克,驗餘淨重3.21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第2624號卷第43頁) 2 粉末檢品1包(淨重0.99公克,驗餘淨重0.98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第2624號卷第43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