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17號
TYDM,112,單禁沒,817,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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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秋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680
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7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46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
63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9號、11
0年度毒偵字第633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31號),經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6「扣案器具」欄所示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6「扣案器具」欄所示之注射針筒壹支)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秋諒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8 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7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1 10年度毒偵字第46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6號、110年度 毒偵字第63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8號、110年度毒偵字 第632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3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0年度毒偵字第7459號則係 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犯,故併入同一戒癮治療程序。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呈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 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所示 器具,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8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 47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684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632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7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632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29號、110年度毒 偵字第633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至112年4月4日,嗣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首堪認定。
 ㈡而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 ,經送鑑驗,確認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5「鑑驗結果」欄所示 毒品成分,有各該編號「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可憑,足 認前開物品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而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 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6「 扣案器具」欄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 所用之物,有各該編號「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可憑,核 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前開物品,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㈤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扣案器具」欄②所示注射針筒1支,警員 未詢問被告有無以該注射針筒施用毒品(見毒偵字第4684號 卷第8、9頁),被告於偵查中則稱係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玻璃球吸食器再燒烤並吸食 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字第4684號卷第86頁),復無其他 證據顯示被告曾以該針筒施用毒品,則前開注射針筒難認係 被告於該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或與該案有 所關聯,自無從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未詳予勾稽卷證



,率為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毒品 鑑驗結果 扣案器具 證據與出處 1 110年度毒偵字第6326號 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1.17公克、鑑驗取樣0.003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無 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535號卷第9至1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535號卷第16頁)。 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535號卷第38頁)。 2 110年度毒偵字第6327號 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79公克、鑑驗取樣0.074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殘渣袋4包 ②吸食器1支 ③電子磅秤1臺 ④分裝勺1支 ⒈被告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見毒偵字第767號卷第6頁、第36頁)。 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767號卷第13至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767號卷第19頁)。 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767號卷第41頁)。 3 110年度毒偵字第6328號 ①碎塊狀物品5包(驗前淨重合計3.0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00公克) ②米黃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 ③白色粉末2包(驗前淨重合計0.7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7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無 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15至1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19頁)。 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4月18日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46頁)。 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50頁)。 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3.84公克、驗前淨重3.5542公克、鑑驗取樣0.004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110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 粉末1包(驗前毛重3.25公克、驗前淨重2.47公克、驗餘淨重2.0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無 ⒈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2530號卷第16至17頁背面、第19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6日鑑定書(見毒偵字第2530號卷第49頁)。 5 109年度毒偵字第2680號 ①粉末2包(驗前毛重合計3.87公克、驗前淨重合計2.4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1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吸食器1組 ②藥勺4支 ⒈被告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見毒偵字第2680號卷第17頁、第88頁、第173頁)。 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2680號卷第29至33頁)。 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29日鑑定書(見毒偵字第2680號卷第105頁)。 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2680號卷第109頁)。 ②白色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1.394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110年度毒偵字第4684號 無 無 ①吸食器1組 ②注射針筒1支 ⒈被告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見毒偵字第4684號卷第8、9頁、第86頁)。 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4684號卷第27至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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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