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甄存孝
李茂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豐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2年度原金
訴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甄存孝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肆日起撤銷羈押。李茂端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甄存孝、李茂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 認被告甄存孝、李茂端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 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甄存孝、李茂端應自民國112年4月24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甄存孝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 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2年7月4日起算;被告 李茂端則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 勒戒,執行起算日期為112年6月29日,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 在卷可稽,被告甄存孝、李茂端既因另案在監或在戒治所執 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