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訴字,112年度,2號
TYDM,112,原重訴,2,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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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國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邱繼玄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陳德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0198號、第5206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
2073號、第22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志國邱繼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3日上午9時40分 於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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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