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訴字,112年度,1號
TYDM,112,原重訴,1,2023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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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少甫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徐永洋



選任辯護人 陳建寰律師
被 告 羅志峰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李晏翔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范綱皓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蔡翔宇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636號、第5238號、第9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條 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及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經 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坦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 輸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蔡翔宇否認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第三 級毒品犯行,然依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黃彥霖李晏翔范綱皓、同案被告黃彥霖等人之供述、扣案毒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20016316號鑑定書、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刑紋字第11 17032904號鑑定書、000000000號鑑定書、被告胡少甫、同 案被告黃彥霖、被告蔡翔宇之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圖等證據,足認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 晏翔、范綱皓蔡翔宇均涉犯上開之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胡 少甫、范綱皓蔡翔宇於案發後有從桃園逃匿至臺南以躲避 刑責,而於臺南遭緝獲之事實,被告徐永洋亦有於案發後從 桃園逃匿至花蓮以躲避刑責,而於花蓮遭緝獲之事實,被告 蔡翔宇過往之他案也有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此外,被告胡少 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涉犯之罪屬 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在經驗上亦伴 隨有較高度逃亡可能,係人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之本性,自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 綱皓、蔡翔宇有逃亡之虞,並斟酌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 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涉嫌運輸之毒品數量驚人, 如經流通進入市面對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甚鉅,有高度確保其 等到庭接受後續審理之公益,經與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 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非予 羈押顯難確保其等到庭接受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 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於 112年2月18日開始羈押,並於112年5月18日延長羈押。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2年7月12日訊問被告胡少



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後,仍認被 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均涉 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胡少甫徐永洋范綱皓、蔡 翔宇於案發後既已有逃匿以躲避刑責之事實,被告蔡翔宇過 往之他案亦有通緝始到案之紀錄,遑論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涉犯之罪屬最輕本刑為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在經驗上亦伴隨有較高度 逃亡可能,係人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之本性,自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 宇有逃亡之虞,並斟酌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 翔、范綱皓蔡翔宇涉嫌運輸多達上百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 及上千公斤之愷他命,此等數量驚人之毒品如經流通進入市 面,對國民身心健康影響至鉅,縱本案已於112年6月14日辯 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仍有高度確保被告接受後續可能之上級 審審理程序或執行程序之公益,經與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翔范綱皓蔡翔宇人身自由法益權衡,應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胡少甫徐永洋羅志峰李晏 翔、范綱皓蔡翔宇均應自112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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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