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志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志峰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志峰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 犯行,且有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資為佐,足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 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逃亡動機 強烈,其復自承先前多次遭通緝之原因係逃避執行,足認被 告客觀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8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2月6月19日 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期間, 要已無逃亡之可能,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