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327號
TYDM,112,交易,327,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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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人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4720號、第4738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8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人豪於民國109年9月15 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 中壢區中北路2段由中山東路1段往福州路方向行駛,於同日 上午6時40分許,行經中北路2段463號前之中央分向限制線 路段,欲自前車右側超越時,本應注意車輛超車時,在超越 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且 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 車,適有由告訴人黃阿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行駛在同向車道左前方,亦疏未注意應注意兩車並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距離,於被告機車自其右側 超越時,仍貿然右偏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 車倒地,受有右側創傷性氣胸、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 、右側創傷性血胸、頭部擦傷、雙側膝部擦傷、左側受肘擦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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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