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1年度,47號
TYDM,111,審交重附民,47,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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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陸勇達

陸品璇
陸勇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陳慶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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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