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法定代理人 李泰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易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新佑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
審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凱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