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2年度,104號
SCDA,112,交,104,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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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04號
原 告 蔡人傑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⑵另依同法第1
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
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並附具決定書】,未據原告
記載被告代表人及附具裁決書,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
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①補繳新臺幣三百元,②補正被告機關全名稱及所在地、
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③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即裁決書)
,④與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
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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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