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精中電企業有限公司何理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 111年12月5日 37,15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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