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謝文明
被 告 宋志鴻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