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許東輝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楊漢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代位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9,9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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