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魏羽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葉光燦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