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許秋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徐洪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零參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