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救字,112年度,3號
SCDV,112,竹救,3,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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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兆恩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
相 對 人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於民國104 年7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竹 勞簡專調字第11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而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全部扶助)、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復觀諸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所主張原因事實,尚 非顯無理由。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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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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