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蔡清柳(已歿)
代 理 人 李孟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聲請前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蔡清柳聲請宣告自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民 國112年7月7日繫屬於本院,惟聲請人蔡清柳前已於112年7 月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因死 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