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峻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6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復經聲請人於111年12 月30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王宗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申 報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聲請人繼承王 宗生之遺產及繼承內容(如保險金、不動產等)。六、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十、請陳報聲請人之祖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 人每月支出祖父、母親扶養費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家 族系統表、聲請人母親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 請人祖父及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 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以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設定動 產擔保予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數額?分 幾期清償?剩餘幾期未清償?車輛之現值?債權人是否已 取回受償?並提出該車行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