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明智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2年2月20日 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八、承上,聲請人是否另於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職?如是, 請一併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
九、查聲請人之父母親名下均有財產,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 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家族系統表。
十、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何時與銀行債務協商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 還款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父親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 用單據、住院證明等)。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有無以該車 輛設定擔保?抵押權人為何人?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 如是,拍賣不足額各為多少?
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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