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36號
SCDV,112,小上,36,2023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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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傅淑芳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 樓
被上訴人 朱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八行關於「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小字第1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5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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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