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月喚
代 理 人 張瓊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周油強死亡,向本院聲明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次 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此 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自明 。所謂臺灣地區人民,自應以於我國設有戶籍者為限,倘否 ,自無適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周油強(男、出生日期西元 00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Z000000000,居留地址:住○ ○市○區○○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2 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故具狀請求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固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美國護照影本、海基會認證之結婚證 書為證,然依被繼承人之居留證上記載其國籍為「美國」, 顯非我國國籍人民,本院於112年5月1日裁定命補正被繼承 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未補正此事項,再經本院 函請新竹○○○○○○○○查明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亦無所獲,而本 院函詢被繼承人是否為我國國籍人民,經內政部函覆以:「 查周油強先生之國人配偶李冬桂女士(按:於民國108年7月 29日死亡)戶籍記事記載其『與美國國人周油強結婚』,另查 本部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及現存檔案,周油強並無經 本部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資料,且亦無設有戶籍資料」等語, 則被繼承人非臺灣地區人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