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46號
SCDV,112,司聲,146,202307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呂鴻森
呂權峰
呂顯鋒
陳光玉
呂進德
呂純梅
陳春貴
陳秋芳




相 對 人 黃淑惠

黃盛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催告相對人等前來收取耕地租 約租金,前以中壢郵局存證號碼000185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等,惟遭退信,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此依法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中壢郵局存證號碼000185號存證 信函影本及相對人等戶籍謄本、退件信封正本為證。三、經查,相對人黃淑惠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出境,於1 01年3月27逕為遷出國外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黃 淑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黃淑惠之戶役 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至相對人黃盛浩目前仍 設籍於新竹縣○○鎮○○里○○路0段00號,惟經聲請人向上址寄 發前述之存證信函,其遭退回之信封係載明「遷移不明」而 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派員 派員實地訪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後,得知該址現確已無人居



住等情,亦有相對人黃盛浩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市縣東警偵字第1124703060號 函及所附查訪報告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等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