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80號
SCDV,112,司拍,80,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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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李傑
李育恆

謝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3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李傑對聲請 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傑於110年9月16 日邀同相對人李育恒、李謝月勤、及訴外人李世進為一般保 證人,向聲請人⑴借款1,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 月24日起至130年9月24日止,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即聲請人 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71%(目前合計為年息1 .47%+2.47%+2.71%=4.18%)機動計算,還款方式均自借款撥 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月24日繳付本息、⑵85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20年9月24日止,利息 按所選指標利率即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2.71%(目前合計為年息1.47%+2.47%+2.71%=4.18%)機動計 算,還款方式均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月24 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並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 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詎上開借款相對人李傑自112年2月24日起 不依約繳付本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積欠⑴本金1 ,188,91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⑵本金748,051元及利息暨違約



金未受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 借據暨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6月5日新院玉民寶1 12司拍80字第020947號函,通知相對人等得於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112年6月23 日、112年6月9日、112年6月12日送達相對人等,有送達證 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附表: 所有權人:李謝月琴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資源 70-4 8 全部 2 新竹縣 竹東鎮 資源 71-72 48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1 1084 資源段71-21地號 ------------ 沿河街16巷5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4.61 三層:44.61 合計:89.22 2分之1 備考 所有權人:李傑 2 1084 資源段71-21地號 ------------ 沿河街16巷5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4.61 三層:44.61 合計:89.22 2分之1 備考 所有權人:李育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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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