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范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 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係坐落桃園市中壢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 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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