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64號
TCDV,106,司促,20864,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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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何富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富民於民國91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01113960403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6年08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6,072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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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