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債 務 人 林嘉亮
林嘉清
林秉暉
林學承
謝梅蟾兼林嘉藩繼承人
林育鋒兼林嘉藩繼承人
林育民兼林嘉藩繼承人
林秀苑兼林嘉藩繼承人
林美智
林綉霞
姚誌能
姚玉琴
姚秀鳳
姚志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25,064元,及其
中29,551元部分,由債務人謝梅蟾、林育鋒、林育民、林秀
苑等於繼承林嘉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㈡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13,439元,均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