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蘇逸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37,2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年月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637,280元 99.6.21 12 暨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100年1月21日止,按年息1.2%,自民國100年1月22日起至100年4月21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