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侯江蓉
相 對 人 程琳即百帝美髮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調解,因聲請人
未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具體載明請
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及積欠薪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另應陳明在相對人百帝美髮院工
作之實際處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