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育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大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建
被 上 訴人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62月1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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