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22號
SCDV,111,重訴,222,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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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彭鵬元


訴訟代理人 蔡雅惠
被 告 許麗秋
複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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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