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彭鵬元 訴訟代理人 蔡雅惠 被 告 許麗秋 複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複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