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劉秋彤(原名劉馨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4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2年5月2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於同月1 3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於112年6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第 一審之訴訟代理人,經受僱人簽收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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