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翁麒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負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