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鄭進財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鄭啓明 失蹤時籍設:新竹市○○路000號
關 係 人 鄭淑珠
鄭美春
張鄭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鄭啓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鄭啓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時籍設:新竹市○○路000號,最後戶 籍地址:新竹市○○路○段000巷00號)於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 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鄭啓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鄭啓明之兄,鄭啓 明於民國63年6月10日與家人吵架後離家,從此下落不明, 迄今已逾48年,爰聲請宣告鄭啓明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 文。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 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 統表、新竹市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查鄭啓明之 戶籍資料記載台灣省警務處64年3月4日通報行方不明人口, 另戶口名簿之浮籤記事亦記載「行方不明人口,正查尋中, 63.8.24-63.11.24」,又本院依職權查無鄭啓明之前案資料 、入出境資料、電信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財產所得資料 、殯葬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電信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資料 查詢申請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竹市殯 葬管理所111年11月14日竹殯服字第1110002312號函、新竹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1月11日竹市警一分三字第1110029 201號函、新竹市稅務局111年11月11日新市稅服字第111662 269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而鄭啓明於63年6月10日失蹤後, 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鄭啓明陳報其生存,或知鄭啓明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
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鄭啓明死亡。又鄭啓明係於44年 12月17日生,於63年6月10日失蹤,計至73年6月10日滿10年 ,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鄭啓明於是日下午12時 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