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鄧雅姿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謝宜羣
被 告 廖廷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2年7月1 3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