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0年度,22號
SCDV,110,家財訴,22,202307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鄧雅姿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謝宜羣
被 告 廖廷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2年7月1 3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