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48號
SCDM,112,附民,848,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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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戴章傑
被 告 游泰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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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