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應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應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 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1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12年10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20163100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