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90號
SCDM,112,聲,690,202307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瑜


被 告 高俊義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則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瑜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高瑜芬因被告高俊義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字第89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 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於112年4月19日到案執行,並同 時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於112年4月14日 具狀請求延期執行,並陳報居所為「新竹縣○○鄉○○路00號」 ,嗣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再次傳喚被告於112年5月9日到案 執行,並向被告上開居所為送達,同時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 告到案執行,惟傳喚被告無著,復至上開居所拘提未果,且 被告迄今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 號刑事判決1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新竹地檢署112年4月19日追保函 文1紙、送達證書4紙、請求延期執行聲請表1紙、新竹地檢



署112年5月9日追保函文1紙、送達證書7紙、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拘票3紙、警方拘提報告書3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 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 事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