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361號
SCDM,112,竹簡,361,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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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坤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榮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17時31分許,進入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店(下稱大潤發忠孝 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物,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提袋內,未至櫃台結帳即 步行走出賣場。復接續於同日17時46分許,再次進入該店,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之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 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提袋內,未至櫃台結帳即步行走出 賣場。再接續於同日18時09分,再次進入該店,徒手竊取店 內貨架上陳列販售之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物,得手後藏放 於隨身攜帶之提袋內,未至櫃台結帳即步行走出賣場,旋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離去。(二)於112年1月17日18時許,進入上開大潤發忠孝店內,徒手竊 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之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得手後 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提袋內,未至櫃台結帳即步行走出賣場。 復接續於同日18時12分許,再次進入該店,徒手竊取店內貨 架上陳列販售之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得手後藏放於 隨身攜帶之提袋內,未至櫃台結帳即步行走出賣場。旋即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離去。二、本件證據部分,除應補充「警員偵查報告」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榮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於事實欄一(一)、(二)之部分,分別基於同一竊盜



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法益,應認係 獨立性極為薄弱之數個舉動,在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 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與法律整體秩序觀念,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僅各論 以單一行為。
(三)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一)、(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刑事前案紀錄,素行不良,本次 又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見守 法意識薄弱。念及被告所為犯行之手段尚稱平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 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所得之物 數量 1 浮雕金框福採蔥門簾組-黑 1件 2 仿絨珍珠紋金字門簾.生意 1件 3 范倫鐵諾柔彈海洋造型抱枕-鯊魚 1件 4 范倫鐵諾柔彈海洋造型抱枕-鯊魚 1件 5 智利櫻桃-Jumbo 1盒 6 智利櫻桃-Jumbo 1盒 7 紐西蘭櫻桃28mm(2kg±5%) 1盒 8 澳洲空運櫻桃禮盒(2kg±5%) 1盒 9 棗子禮盒 1盒 10 澳洲空運櫻桃禮盒(2kg±5%) 1盒 11 履歷老薑 2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48號
  被   告 陳榮坤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止, 在新竹市○區○○○000號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 店(下稱大潤發忠孝店)內,徒手竊取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陳列於貨架上之如附表1所示商品(價值共計新 臺幣【下同】3,433元),得手後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租賃小客車離去。
(二)於112年1月17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止,在上開大潤 發忠孝店內,徒手竊取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陳列於貨架上之如附表2所示商品(價值共計7,587元),得手 後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離去。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榮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劉建志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監視器影像截圖暨蒐證照片52張。
(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小客車租賃契約各1份。二、核被告陳榮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 罰。另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商品 價值 數量 1 浮雕金框福採蔥門簾組-黑 138元 1件 2 仿絨珍珠紋金字門簾.生意 98元 1件 3 范倫鐵諾柔彈海洋造型抱枕-鯊魚 399元 2件 4 智利櫻桃-Jumbo 200元 2盒 5 紐西蘭櫻桃28mm(2kg±5%) 1,999元 1盒 附表2
編號 商品 價值 數量 1 澳洲空運櫻桃禮盒(2kg±5%) 3,599元 2盒 2 棗子禮盒 299元 1盒 3 履歷老薑 45元 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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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